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先进个人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推进best365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全院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爱校如家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四条 学生奖励项目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标兵、学习进步奖、社会实践奖。
第五条 奖励分为奖金和荣誉称号两部分。一般情况下,已获得国家将助学金或王海棠奖学金奖项者只授予荣誉称号和通报表扬。获奖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六条 在本学年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参评各类奖项资格。
(一)受过处分者;
(二)有旷课记录者;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四)所住寝室一学年中二次及以上被列为整改寝室或通报批评过的。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比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投身社会实践和学院各项活动;
(三)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六)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七)在大学生素质教育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比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德才兼
备,品学兼优,无不及格科目;
(二)担任过班级或校、学院学生干部职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并且主动承担学院及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院的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具有突出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三)在校期间无违纪;
(四)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
(五)在大学生素质教育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文明标兵”评比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德才兼备,品学兼优,无不及格科目,无违纪现象;
(二)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生活节俭,不奢华,不浪费;
(四)能够认真参加身心素质方面的锻炼,具有坚强的意志品格,具有自尊自爱、自强自立、乐观向上的良好个性和心理品质;
(五)坚持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第十条 “学习进步奖”评比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德才兼备,品学兼优,无不及格科目,无违纪现象。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遵守学习纪律。无迟到、早退、迟到现象出现;
考试无违纪作弊行为,平均成绩提升20%以上;
(三)学习上进心强、兴趣广泛、在学好专业课的同时,能主动拓宽知识面,参加其他学科学习,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奖”评比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德才兼备,品学兼优,无不及格科目,无违纪现象。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遵守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无违纪行为;
(三)具有校内外社会实践的经历,并且表现优秀。
第十二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
(三)文明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四)学习进步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五)社会实践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第四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处为学生校级荣誉评选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校级荣誉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为学校奖项设立、奖励评审、颁奖组织工作的学校职能机构,学生校级荣誉评优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奖励的评审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校级荣誉评选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的奖励推荐、评审和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校级荣誉评选工作在每年九至十月份与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同步进行。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具体落实。
(二)校级荣誉评优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认真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各项评优比例制订方案,按照评比条件,提出名单,经公示后填写评审表,报学生处审核后,最终由学校做出奖励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