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第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2019〕15号)精神,结合best365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best365在校学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三年制高职和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联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按照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党委、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各系部成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学生管理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以每一位辅导员所带的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辅导员所带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带班级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辅导员所带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中职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一档,二档。
特别困难(一档):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二档):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父母年事已高或一方残疾,无法参加生产劳动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拥有企业、汽车 、豪华楼房的;
(二)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超过1000元的通讯工具可定为高档通讯工具);
(三)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四)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超出学生平均消费水平);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六)在校外租房的(因病需家人照顾且经过学校特批而在校外租 房等特殊情况的除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商业性娱乐场所及其他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等);
(七)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打架斗殴等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不遵守校纪校规行为之一者,受到学院处分的;
(八)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九)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负责。
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为: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班级评议、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等,依据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困难等级,并在班内公示。
(三)系部审核、公示、推荐。班级将公示后的结果上报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综合审核,并在系部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审查合格后,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开学时部署本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招生办公室在向被录取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助材料。所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自愿如实填写以上申请及证明表,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学生,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学习情况以及表现情况,依照认定条件,在调查核实的前提下,提出初步名单,向全班学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上报系部认定工作组。
第十七条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系部范围内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同时进行复核,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二条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和本办法,结合本校学生生源结构、西安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及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将根据2022年8月17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制定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废止的规定,本办法同期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在施行中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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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