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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365中国官方网站财务管理制度
2025-01-15 14:33:03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学院的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best365中国官方网站章程》而制订。

第三条 学院领导人、财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等必须遵守有关经济法规,按本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接受法定单位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进行学院各项改革中,必须保证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学院财力集中,提高调控能力,在规划学院事业发展和建设时必须考虑学院财力的承受范围,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六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学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领导应依法领导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学院财务管理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 统一财经方针政策。学院财经方针政策如重大的财务分配政策和财务开支制度等由学院统一制定和颁布。

第九条 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学院的整个财务收支活动都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财务预算。

第十条 统一财务规章制度。在国家在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下,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在院长领导下财务处统一领导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

第十二条 财务机构

学院财务处为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2.拟订全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全校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

4.对校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二级财务的财会业务;

5.负责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6.管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7.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填制、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结算;

5.收入、费用支出与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少列或不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虚列、少列或隐瞒收入,收入不及时入账;

3.随意改变费用开支标准或计算方法;

4.随意调整结余的计算、分配方法。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有权对各部门的日常财务管理实施检查,有权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其他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搞好本部门的财务工作。财务处应审核各项费用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拒绝和制止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开支行为,并有权利和义务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账务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科目、明细分类科目,使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统一的会计编码,二级、三级科目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而设置。

第十七条本单位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该按国家有关要求,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经办人更正、补充;对有明显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处理。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经复核后的记账凭证及时登记账簿,定期进行记账凭证汇总,登记总账,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不得违背操作程序。会计账簿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全部登记完毕并结出账户余额。

第二十一条会计账簿的设置,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并遵循如下原则:

1.便于全面系统反映本单位经济活动情况;

2.便于及时反映和控制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

3.如实计算和反映财务收支,正确计算和反映结余,盈亏分配;

4.适应本单位经济核算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表编制前,应将财务报告期的会计事项处理完毕,进行账账、账款、账实进行核对,按规定进行财产清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实行综合财务管理,对所有收支实行统筹安排,保证学院预算的计划性、统一性和完整性。在安排预算支出时,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不搞超出学院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提出草案,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校内所属各级单位预算的审批程序为:财务处下达各部门预算指标,各单位按照下达的指标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交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将各部门预算审核后汇总编制校内预算报告,预算报告报经院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最终审批。年度预算按月下达预算执行额度,各部门按照月度额度下达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预算和各级单位预算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预算的支出项目。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严格把关不予开支。确需开支的需由使用部门提交工作请示,最终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提供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二)、非偿还性收入,即学院取得的各项政府补助收入、各类学生奖助学金收入,具体包括:

1、政府补助收入、指学院取得的民办高校教育专项资金等收入。

2、济困助学资金收入、指学院收到的给与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充等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学院各项收入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全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统一印刷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一)、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报财务处后再报物价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二)、必须领取使用财务处规定的收费收据,亮证收费。

(三)、各项收费都必须先交财务处结算入账,未经批准,收费单位不得预支,更不能隐瞒截留或私分挪用,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的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一)、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二)、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计算中心、网络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四)、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五)、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

(六)、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七)、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董事会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一条 各类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财务部门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第三十二条 支出预算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开支坚持院长“一支笔”审批。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学院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其它部门和单位一律无权办理。银行账户管理必须遵循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

2.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学院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是学院各级领导、各业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学院财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按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须向资产处报资产采购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固定资产由采购招标部门统一采购。固定资产采购严格落实采购招标制度,做到货比三家。

固定资产严格进行验收、领用及建账立卡工作。

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清查由资产处负责组织实施。

固定资产损坏,无法通过维修恢复其功能,或者维修成本过高,超过了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因技术水平已经落后,其性能无法满足当前的使用要求,且无法通过升级或改造来改善其性能的,可对其报废。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资产处、财务处同意后,由院长批准核销。

第八章 办学结余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办学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办学结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改善学院办学条件;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济困助学资金,用于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第九章税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按要求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申报时间和程序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税务合规检查机制,定期对税务申报进行审查,确保税务申报项目完整、数据准确,并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将税务费用纳入日常预算管理,单独列支,并建立专账进行核算。税务费用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确保税务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章济困助学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教育政策,按标准足额计提济困助学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济困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政策要求,资金支付审批程序规范,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第四十二条 济困助学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户管理,确保济困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凡校产投资,借贷款项,重大经济合同,由学院组织审计论证,报理事会审批,重大经济合同通过法定程序,取得法律保障,重要部门责任人的变动,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章授权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明确各类财务审批权限,确保权力与责任的合理分配。具体权限划分包括但不限于:

1.校有资金使用支付的审批权限。

2.学生奖助学金、济困助学资金的发放审批权限。

3.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权限。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行使财务审批权,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资金支出,学院应当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报请院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财务审批监督机制,确保财务审批权的正确行使。财务部门应当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章罚款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罚款责任认定和报销规定,明确报销流程和程序,确保罚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的合规性。具体包括:

确认责任:学院应先对罚款进行责任认定,然后才可进行报销审批。

报销审核:财务处应当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合法合规。

报销流程:报销款应当通过合法票据进行结算,并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学院终止程序

  1. 因各类事由确认学院终止,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

    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由理事会成立清算小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三、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未接受完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剩余财产,在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及相关费用后,由政府审批机关统筹安排。

    四、学院在陕西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接受捐赠管理

    第五十条学院有权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并对捐赠资产依法管理,合理利用,更好的服务于教学和后勤工作。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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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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